2024-10-12 06:00:01 245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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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申办程序
客户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填写规范:
(1)金额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使用规定颜色书写(打印除外)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书写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但繁体字可以受理。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一定要在写完的数字后面标写“整”或“正”字,“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注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间有“0”。中文大写应该依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严禁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承兑汇票小写金额必需同时记载,两者必需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
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手后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手后的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对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2)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被背书人名称
②背书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初票据权利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其实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在汇票系统中进行,当银行承兑汇票的状态变为提示付款时就可以申请贴现了,那当我们申请贴现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是如何进行操作的呢?现在来说一下具体的步骤:
北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录入背书申请的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形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并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然后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开户行的电子签名是否有效和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者进行检查和核对,如确认无误,就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对报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对背书人的电子签章进行检查,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的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北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怎么进行贴现的了,从以上步骤可以看出,人民银行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中间的环节,是背书人开户行和被背书人开户行的中间枢纽,是拥有权利的金融机构,负责修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者,同时,人民银行也在履行着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环节进行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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